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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发展研究院章程

 

钦州发展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钦州发展研究院是钦州市人民政府与钦州学院共建的服务于钦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校地合作平台和多功能实体机构。

第二条  钦州发展研究院中文简称为“钦发院”,英文名称为“Qinzhou Development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简称为“QDRI”。

第三条  钦发院的宗旨是综合协调和整合钦州学院及钦州市内外资源,发挥校地融合、理实结合的优势和专家库、数据库和智库的作用,为钦州市委、市政府及中央、自治区有关钦州发展的科学决策服务,并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提升钦州学院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与水平。

第四条  钦发院的功能和任务是:

(一)协调钦州学院各单位,服务于钦州发展;对钦州学院与钦州市的合作共建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二)利用高校的体制机制优势,集聚一批熟悉钦州地情文化、关心钦州建设发展的优秀人才,形成钦州发展研究的“专家库”。

(三)收集、存储、整理和研究钦州地情和文化资料,建设“钦州地情文化数据库”。

(四)组织开展有关钦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科研报告和对策建议,成为对钦州五大建设提供重要智力支撑的地方智库。

(五)组织开展“钦州论坛”等促进钦州改革开放发展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定期出版高水平的学术刊物及研究专著、丛书等。

(六)根据钦州发展需要,积极促进科技成果和文化创意成果产业化。

(七)根据钦州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或人才培训工作。

(八)承办钦州市政府和钦州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为了实现钦发院的宗旨和功能,有效执行其任务,钦州市人民政府赋予钦发院相当于钦州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角色功能,钦州学院赋予钦发院综合协调钦州学院各单位服务钦州发展的职权。

第六条  钦州市人民政府、钦州学院积极支持钦发院落实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钦发院设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钦发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钦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设副理事长若干人,由钦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经济、教育、科技或文化工作的副市长、钦州学院党委书记或校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及专家学者担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分别由钦州市有关领导、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钦州学院有关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并邀请有关中直、区直驻钦单位负责人担任。

(三)理事会设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协调钦发院服务钦州事项。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秘书长由钦州市人民政府1名副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发改委分管发展规划的副主任、市文新广电局分管文化交流的副局长及钦州学院科技处处长担任。

(四)理事会设理事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会议不定期举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临时性重大问题,可以采取电话会议、通信会议、网络会议等方式。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钦发院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钦发院院长、常务副院长任免;

   3.审议钦发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钦发院年度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

   5.审议钦发院院务会议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年度重大工作;

   6.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钦发院设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1人,副院长2人,兼职副院长若干人。

(一)院长、常务副院长由钦州学院提请理事会聘任,其中院长人选应当从钦州学院校领导中提名。副院长由院长提名,钦州学院组织考核任用。

(二)院长主持院务,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副院长受院长委托协助主持研究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三)重大问题由院长或委托常务副院长召开院务会议讨论决定。院务会议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钦发院日常行政机构为院办公室,在常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钦发院的行政、财务、资产管理、对外联络等具体事务,并负责推进已经决定的学术工作。

钦发院其他内设机构的设置,由院务会议依据钦州学院的相关规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钦发院根据工作需要,着力建设专业结构多元、年龄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研究队伍。钦州学院支持钦发院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学院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钦发院是钦州市与钦州学院合作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钦州学院服务钦州发展的各类项目。

钦州市鼓励和支持钦州市各委办局和群团组织、区县、各开发区管委、教学科研机构与钦发院密切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钦州市人民政府和钦州学院共同为钦发院的日常运行和科研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具体项目和金额由钦发院院务会议编制预算,报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钦州市将市本级财政出资的研究项目经费,划归钦发院统一管理。钦州学院为钦发院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并依法监管。

研究项目任务由钦发院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钦发院负责按项目合同进行日常管理及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钦州学院为钦发院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并将钦发院人事、组织、财务、条件建设等纳入学校计划和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钦发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钦发院理事会。